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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皇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再次刑事拘留(11月5日被抓获),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8号金剑大厦619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6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8号金剑大厦619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2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8号金剑大厦619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吸食毒品冰毒。4、2013年11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虎跃快捷酒店51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吸食毒品冰毒。5、2013年11月4日10时多,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虎跃快捷酒店51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阮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阮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