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民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蒋明和与王怀兴、吕少军、徐开治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明和,王怀兴,吕少军,徐开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民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蒋明和,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怀兴,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赵航超,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吕少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扈国强,四川绵阳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开治,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胥洪标,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明和与被上诉人王怀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蒋明和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明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衡山、被上诉人王怀兴的委托代理人赵航超、原审被告吕少军的委托代理人扈国强、原审被告徐开治及其委托代理人胥洪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退还给上诉人蒋明和。审判长 : 赵 毅审判员 : 罗 琴审判员 : 严 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又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