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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明与翟金祥,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翟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陈某,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被告翟某某,身份住址不详。被告王某,身份住址不详。原告陈某诉被告翟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房宇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翟某某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不断催要,被告翟某某偿还其中部分借款,2013年10月15日被告翟某某将未偿还的借款21500元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王某在该借条上签名担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陈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