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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强利与王井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利,王井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强利。被告王井海。原告王强利与被告王井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将来的调解或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井海的丰田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561**)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井海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56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