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强利与王井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利,王井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强利。被告王井海。原告王强利与被告王井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将来的调解或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井海的丰田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561**)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井海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56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