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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海、李玉占、 李博、王建海、范伟、吴艳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郑州市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毛耀东,李玉占,李博,王建海,范伟,吴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保字第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被告:郑州市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院7号楼东1单元20号。法定代表人:毛耀东,董事长。被告:毛耀东,男,1975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李玉占,男,1975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博,男,1987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王建海,男,1985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范伟,男,1981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吴艳军,男,1987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毛耀东、李玉占、李博、王建海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毛耀东、李玉占、李博、王建海的银行存款共计1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审 判 员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