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13—65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