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粟福民与被告钟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福民,钟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粟福民,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定,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政军,男,1986年10月19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陈思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福民与被告钟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粟福民于2013年月12日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钟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粟福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福民撤回对被告钟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粟福民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