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丛昌军与被上诉人陈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昌军,陈晗,张建,叶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昌军。委托代理人郑晓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晗。委托代理人傅杨。原审被告张建。原审被告叶美华。上诉人丛昌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丛昌军以已与陈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丛昌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丛昌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6元(丛昌军已预交14700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上诉人丛昌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