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3月28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11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衡南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自2009年起在衡南县松江镇腰塘村经营采砂场。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向刘某某、钟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免费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容留他们在其采砂场内吸食。具体犯罪中下:1、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人容留刘某某在其采砂场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钟某某在其彩砂场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成某某在其彩砂场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4、2013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采砂场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5、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向唐某某等采砂场工人免费提供毒品冰毒的麻古,并容留他们在其采砂场内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彭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主动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