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洪丽足诉XXX、XX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足,XXX,XX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洪丽足,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XXX,男,汉族,1951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XX辉,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洪丽足与被告XXX、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