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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英森与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森,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梁英森,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劳人仲案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韦传奇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新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