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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沈柏兴等121人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柏兴,男,194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汉先,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福莲,女,汉族,1954年7月8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倩,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汉民,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莲,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利毅,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亮,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女,201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亮,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毛,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芳,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文,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乙,男,200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建文,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美莲,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群,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建群,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罗云,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宇嘉,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伏莲,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清华,女,1973年12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质英,女,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华,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霞,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惠敏,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年春,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妮,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华,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正明,男,193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玲,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喜云,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映秋,女,193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向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丙,男,201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春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罗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东红,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慧,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运芝,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再秋,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梅,女,193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利聪,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华,男,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平,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安,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立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冯立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新,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龙,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丁,女,200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建龙,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甸,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200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叶龙,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浩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戊,女,201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沈浩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晶晶,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青松,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利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浩宇,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敏,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博文,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思瑶,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利君,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艾琳,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锋,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术红,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婷,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沛,女,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春,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爱良,女,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燕,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已,女,200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谢燕,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庚,男,200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谢燕,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200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龙宇嘉,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菊香,女,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云,女,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利根,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卫东,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彩虹,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谊成,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倪卫东,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翠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欣,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利辉,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颖怡,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罗颖怡,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向东,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根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水清,女,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融仁,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维,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201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沈维,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智,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兵,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欢,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立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红,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万先,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沈万先,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201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磊,女,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某,男,201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沈兰,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志,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杨文志,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长春,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200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喻平,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文超,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波,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珊,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200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徐珊,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春,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女,200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沈红春,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舒婷,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201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屈利君,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英,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丹婷,女,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刚,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199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监护人文利根,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盼盼,女,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邬燕宇,女,1997年4月1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军,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沈柏兴,男,194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沈汉先,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沈福莲,女,汉族,1954年7月8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沈倩,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法定代表人毛腾飞,该市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何安国,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光辉,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国土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叶正辉,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政甫,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村委会副主任,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平荣,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石峰区田心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诉人沈柏兴、沈福莲、沈汉先、沈倩等121人诉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3)株天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沈柏兴、沈福莲、沈汉先、沈倩和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殷光辉,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夏政甫、邓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叫鸡岭社区红岭组属株洲市原郊区城市工作管理处红旗居委会五组,区划调整后为石峰区叫鸡岭社区。因征地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时,由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7日由政府批复田心村改为田心村社区)申报盖章,但未签名和签时间,经过勘测定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12日核发了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4.1064公顷土地属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证中的4.1064公顷土地包含有本案叫鸡岭社区红岭组48.7285亩的土地,2011年9月2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88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发布了田心安置小区的《征收土地公告》,属上诉人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48.7285亩在公告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11月8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次征地,土地补偿按照湘政发[2009]43号和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株政发[2011]2号、株政函[2011]9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按照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和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本案中所涉的上诉人所在村民的集体土地48.7285亩补偿费用已支付给叫鸡岭社区,由社区支付给部分相关权利人。田心安置小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于2011年开始启动,该项目用于安置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失地失房农民。叫鸡岭社区红岭组部分组民对此次征地不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答复,认为田心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拆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进行,补偿安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存在征地行为有错的问题。至于田心安置小区原土地权属问题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庭审调查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本案争议土地的48.7285亩归属于叫鸡岭社区红岭组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土地权属登记案,被告在土地调查时,未严格依法按《土地登记规则》进行操作,误将叫鸡岭社区的集体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属于登记错误,依程序应予以重新调查登记,但鉴于该项目涉及到安置小区的公共利益的考量,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又向法院提交了补救措施的承诺,若被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判决撤销,故在本案中作出确认被告的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12日核发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执法不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株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对原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3月25日,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株发改(2011)116号《关于田心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批复》,田心安置小区用于轨道交通千亿产业园和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居民的拆迁安置。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调查时,未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错误将属于上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叫鸡岭社区红岭村民小组的土地48.7285亩登记在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村街道田心村名下,并由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核发了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88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属上诉人所在村组织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田心安置小区的项目建设,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将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支付至上诉人所在的叫鸡岭社区,且已由社区将该款项支付给所涉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另田心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将用于轨道交通千亿产业园和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项目等两项目的居民拆迁安置,属于公共利益。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造成轨道交通千亿产业园和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得不到及时安置,势必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从而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株洲市人民政府核发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宜撤销。虽然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但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株集有(2011)第0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德 华审 判 员 梁 小 平代理审判员 苏 新 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卢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