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武乡县***号,农民。被告段某,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武乡县xxx村人,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孙某送达了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原告孙某没有如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