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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蔡泽平与陈子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泽平,陈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蔡泽平。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春刁。被执行人陈子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泽平与被执行人陈子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子明已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蔡泽平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诉讼费2600元,共计32600元。对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本案执行完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汉添审判员  蚁克举审判员  陈煜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