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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34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负责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旭如、涂文池,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永路,男,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燕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