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刘云霞,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霞诉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霞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云霞负担。审判员 汪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