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鄢永芬其他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鄢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鄢永芬,女,汉族,1936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国土【处理决定】(2013)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