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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宋某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