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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4月份办理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个男孩张某甲,现二周零两个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从结婚到现在没有工作,整天以赌博为生,对孩子也不管不问。被告一直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经常与原告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在欠原告娘家63000.00元。故我诉至你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甲与原告一起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各自所欠债务各自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和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2012年,原告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丰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8月20日,原告又诉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一居生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称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娘家63000.00元,原告认可自行承担,但欠被告亲戚的30000.00元左右要求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2)丰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帽山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梁某某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012年12月20日经人民法院判令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实其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原告也愿意独自抚养孩子,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故婚生子张某甲与原告一居生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被告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优于原告,可另行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原告认可欠娘家的63000.00元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述的欠被告亲戚的30000.00元,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张某甲随原告一居生活,被告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共同债务630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责清偿。四、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宝林审 判 员  高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玉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