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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第00018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03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第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红、杨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蒙BRFX**灰色面包车,从府谷县庙沟门电厂出发准备将车开到庙沟门街上,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郝家畔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1mg/100ml;随后在府谷县中医院对其进行血液提取,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1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酒精浓度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醇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相关规定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说明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