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开辉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荥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辉,男,出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辉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代理检察员戴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开辉谎称在雅安车管所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出钱办理驾驶证,骗取崇州市人江某某4500元、孙某某6500元、谢某甲9300元、徐某某7600元、宋某某4000元、张某甲7300元。2、201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开辉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荥经县人王某某9000元、韩某甲5200元、韩某乙7000元、李某某9000元、任某甲(又名任某乙)9100元、秦某某4020元、余某某1100元。3、2012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开辉以帮忙联系工作、办证为由骗取黄某甲现金140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开辉在新店高速公路入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开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和照片、(1998)邛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开辉向李某某和韩某乙出具的借条、孙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受害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李某某、任某乙、秦某某、余某某、江某某、谢某甲、孙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乙、张某乙、冯某某、胡某某、谢某乙、林某某、鲁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开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多人的现金共计850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开辉辩称其向荥经县部分受害人出具过借条,没办到驾驶证是要还钱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被告人明知未经正规驾校学习通过考试就不能办理驾驶证,而对受害人谎称能办到驾驶证骗取现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具借条只是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而顺利实施诈骗,故被告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开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二、由被告人张开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诈骗受害人的人民币共计85020元,其中:江某某4500元、孙某某6500元、谢某甲9300元、徐某某7600元、宋某某4000元、张某甲7300元、王某某9000元、韩某甲5200元、韩某乙7000元、李某某9000元、任某甲(又名任某乙)9100元、秦某某4020元、余某某1100元、黄某甲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俸 美审 判 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袁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一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