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与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491—1号原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李卫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黎,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法定代表人:马林昆,院长。原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诉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7月29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承担人民币3048.5元。审 判 长 曾会康人民陪审员 傅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子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