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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州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与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雄,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保字第8号原告张雄,男,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毅,男,生于1977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原告张雄与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査封被告李毅名下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某区1幢前7号门市一个(房屋产权登记号为巴州南XXXX号、建筑面积50.54㎡);案外人张成伍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某小区D1幢7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6.48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巴房权证北字第XXX**号)作为保全申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为了保证担保的财产不得流失,也应一并査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毅名下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某区1幢前7号门市一个(房屋产权登记号为巴州南XXXX号、建筑面积50.54㎡)的处分权予以査封。二、对案外人张成伍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某小区D1幢7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6.48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巴房权证北字第XXX**号)的处分权予以査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知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