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杜玫嵩与尹恩祥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杜玫嵩。委托代理人张文亮。被执行人尹恩祥。申请执行人杜玫嵩与被执行人尹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丹东民(一)权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及(2004)东执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尹恩祥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玫嵩261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0元。现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的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4)丹东民(一)权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