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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付正平与葛付存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平,葛舒啸,张秀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892号原告付正平,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支绍桦,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舒啸,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葛付存(系被告葛舒啸之父),��,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秀云,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付正平与被告葛付存、张秀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付正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付存的起诉,并追加葛舒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阴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平吉、李贵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支绍桦,被告葛舒啸的委托代理人葛付存、被告张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正平诉称,2012年12月29日原告付正平租赁两被告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名郡15号楼3单元903室的房屋,并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月房租3600元,按季度交纳。原告付正平于2012年12月31日向两被告交纳了三个月的房租10800元、租房押金3600元、物业费312元、有线电视费75元,共计14787元。但是两被告说厕所没有修好,几天就完事,要求付正平等等,说耽误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一个多月没有修好。付正平租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且给付正平造成了重大损失,两被告一直没有交房。原告付正平交纳了房租却没有入住,所以两被告应返还原告付正平所交纳的上述相关费用,但两被告迟迟不予退还。为维护原告付正平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租10800元、租房押金3600元、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物业费312元、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有线电视费75元,共计14787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付正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租赁合同1份,证明双方签订租房合同的事实;证据2、收条2张,证明两被告收取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等的事实��被告葛舒啸、张秀云辩称,原告付正平所说的一直没有入住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两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已经交房。原告付正平承认第一季度已经入住,第二季度没有入住,在合同的存续期间,要求退还房租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葛舒啸、张秀云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2013年7月19日物业开具的电费收据1张,证明涉案房屋在2013年4月至6月处于闲置状态。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29日,原告付正平与被告葛舒啸、张秀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付正平租赁两被告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名郡15号楼3单元903室的房屋,租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月房租3600元,按季度交纳,租房押金3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正平于2012年12月31日向两被告交纳了三个月的房租、租房押金、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等共计14875元,两被告向原告付正平交付了房屋。2013年3月24日,原告付正平向两被告支付了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租10800元、物业费312元,有线电视费75元,共计11187元。后原告付正平以租赁房屋浴室渗水,无法使用为由从租赁房屋中搬出,并向两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两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付正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付正平以租赁房屋浴室渗水,无法使用,致使租赁房屋无法居住为由,向两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但原告付正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虽然两被告认可房屋存在浴室渗水的情况,但并不足以证明房屋已经达到无法居住的程度,原告付正平租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付正平据此要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租房押金、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付正平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正平要求被告葛舒啸、张秀云返还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房租10800元,租房押金3600元,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费312元,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有线电视费7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原告付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阴 悦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