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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依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查验岗查验员,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依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依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在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违规为哈尔滨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半挂车635台(其中江淮扬天牌405台、陕西牌210台、宇畅牌20台);为哈尔滨市永顺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半挂车267台(其中江淮扬天牌200台、华骏牌67台),共计902台半挂车。经相关机构鉴定并且有证据证明,这902台半挂车均是假冒江淮扬天牌、陕西牌、华骏牌、宇畅牌的拼装车。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车管所查验岗查验员,没有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认真对比机动车查验表上粘贴的照片与合格证是否相符,照片是梁山翔宇牌,而合格证是华骏牌。没有认真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江淮扬天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有明显错误,注册登记车辆本身是无动力的半挂车,而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却标明有前照灯和发动机怠速,并据此给902台半挂车办理了注册登记。经查,其中有74台半挂车已实际转籍落户,当地交警部门已吊销行驶证,其余828台均为空头落户手续,尚未造成实际后果。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和报税联、黑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合格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定报告和机构代码证真伪证明,902台半挂车在依兰县交警队车管所注册登记的微机记录和档案资料、机动车查验记录等;证人陈某某、蒋某某、薛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安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