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付立暖与崔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暖,崔培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85号原告付立暖,农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培业,男,40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狮子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暖与被告崔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立暖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立暖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立暖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