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丽君诉梁秀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君,梁秀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朱丽君,女,1979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君诉被告梁秀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丽君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