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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丽君诉梁秀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君,梁秀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朱丽君,女,1979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君诉被告梁秀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丽君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