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廖佑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佑庚,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廖佑庚。被执行人刘海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海平应当赔付申请执行人廖佑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6893.2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30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平的银行存款2689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