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正福与北京美家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650号本院2013年12月2日对原告陈正福与被告北京美家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86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书记员白星晖”有误,应更正为“书记员张岩”。审 判 员 白星晖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