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邵某与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深圳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邵某诉被告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及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深圳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营业员。双方签署了空白劳动合同,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与业绩提成组成。原告工作期间做一休一,扣除用餐时间后,每天工作12小时,法定节假日也常有加班,但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延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且从未安排年休假。另,被告每年发放原告工衣两套,并收取工衣款,数额不定,平均每套300元。2012年1月起,原告取消了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元的电话费补贴。2013年5月10日,被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4,728.68元及节假日加班工资32,553.10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22元与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80.25元;返还工衣款2700元;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话补51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149.63元。被告深圳某公司辩称:被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用人单位仅需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仅认可原告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加班工资。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工资中已包含部分加班工资,现同意支付原告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1106.73元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88.93元。原告2012年度与2013年度的年休假的确未休,同意支付原告2012年度5天年休假工资708.05元及2013年度1天年休假工资141.61元。对于工衣款,被告只在2010年收取过226元,同意返还,其余工衣均未收取过工衣款,故不同意返还。2012年之前被告的确每月发放话补30元,2012年1月起,被告提高了基本工资标准后取消话补,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话补。同意支付原告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8,939.63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1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营业员,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从上午9:00至晚上10:00,扣除两餐用餐时间后,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10日终止。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2012年度与2013年度的年休假。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0,754.8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42,539.03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752.49元、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364.07元,返还工衣款3600元,支付话补51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907.17元。该会于同年9月16日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7月16日至2013年5月10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570.99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29.39元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25.88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33.28元。仲裁裁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作如上诉请。另查:1、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原告的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2、原告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平均月工资为5459.42元(系应得工资,不含加班费)。3、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41号案外人郭某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当庭确认收取过工衣款(即工作服押金),每套300元,并表示若员工返还工作服,则同意返还押金。庭审中,郭某当天返还被告工作服7套半,被告同意返还郭某工作服押金2250元。该案民事判决书对此节事实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对此,被告表示该案审理时因代理人不了解情况,故作了错误表述,现认为仅收取过一次工衣款226元。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原告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表,原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与奖金(含绩效奖、提成等各种奖励)组成,部分月份被告还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原告2011年7月基本工资1700元,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基本工资2200元。2011年12月前原告每月工资中含话补30元,2011年12月起取消话补。上述工资单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资单一致。被告未能提供原告的考勤记录。审理中,原告当庭提供9套工衣,表示愿意返还被告。被告称不要求原告返还工衣。本院认为: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被告虽未提供原告的考勤记录,但根据庭审查明的原告工作时间,原告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延时加班。现被告提供了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单,显示其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对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对于2011年1月之前的工资支付情况,被告并无举证的法定义务,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被告未安排原告休2012年度与2013年度的年休假,故应支付原告2012年度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3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工衣款,被告虽在本案中否认收取原告工衣款,但在其与案外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曾确认按每套300元收取工作服押金,且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原告与案外人同为被告公司的营业员,两人情形相仿,故本院据此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向员工提供统一工作服系因工作所需,收取押金本属不妥。现原告当庭提供9套工衣表示愿意返还,被告虽拒绝接受,但应将收取的押金返还原告。关于话补,系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发放的福利待遇,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起取消话补,原告对此系明知,原告在职期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对此达成一致,现原告要求被告补发话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因被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于2013年5月10日终止,故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被告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延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927.57元;二、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21.38元;三、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44.28元;四、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26.81元;五、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某工衣押金人民币2700元;六、原告邵某要求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七、原告邵某要求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话补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深圳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某某书记员周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