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赵礼嘉与诸葛瑞、许建芬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礼嘉;诸葛瑞;许建芬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赵礼嘉,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瑞。被告许建芬。原告赵礼嘉诉被告诸葛瑞、许建芬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定 宏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黄 远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朱 丽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