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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赵礼嘉与诸葛瑞、许建芬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礼嘉;诸葛瑞;许建芬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赵礼嘉,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瑞。被告许建芬。原告赵礼嘉诉被告诸葛瑞、许建芬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定  宏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黄  远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朱 丽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