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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同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与被告柳兴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柳兴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文货,局长。被告柳兴水,男,1950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与被告柳兴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荣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兴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