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彦勇诉被告闫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勇,闫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胡彦勇(又名胡彦永),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建军,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志红,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勇(又名胡彦永)诉被告闫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清结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