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5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华辰机械有限公司与洪春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华辰机械有限公司,洪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9-1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华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华。被执行人:洪春阳。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693号余姚市华辰机械有限公司与洪春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春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华辰机械有限公司119155元及相应的利息。现被执行人洪春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俞朝辉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