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昌秀诉被告邓勇超、陈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秀,邓永超,陈旭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48号原告廖昌秀,女,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超,男,汉族,51岁。被告陈旭琼,女,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昌秀诉被告邓永超、陈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昌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秀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90元(已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廖昌秀负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