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伟诉陈厚财、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厚财,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厚财。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棠。委托代理人郑肯原,广州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厚财、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陈伟于2013年12月23日以基于劳动仲裁结果,经法庭查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陈厚财、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伟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萍本裁定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