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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晶山诉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山,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广瑞,经理。王晶山诉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一次性偿还王晶山本金1485000元及利息44550源。如未按本协议履行,逾期利息按月利3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65元,执行费179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且当即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