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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勇,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钱勇伙同马选飞(已判决)合资经营网吧。在通过林敬松(另案处理)租赁到澄海区莲上镇工业大道涂城村的二间铺面后,由马选飞购买了41台计算机设备并到电信部门开通宽带业务。之后,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钱勇、马选飞二人在该铺面内无证经营网吧,并由马选飞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管理。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马选飞暂时停止该网吧的营业。2012年6月11日该网吧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扣押了41台计算机,2013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村抓获了被告人钱勇。经查,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钱勇伙同马选飞无证经营网吧19个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10000余元,其中钱勇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马选飞的供述,证人林某松、郭某欣、杜某、肖某、江某流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查扣的涉案网吧营业收入统计单据,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柳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