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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树全与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全,裴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李树全,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裴建峰,男,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全诉被告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能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中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