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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于贵身与刘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贵身;刘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于贵身,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河南科技学院体育学院老师。被告:刘少华,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现住,务农。本院在审理于贵身诉刘少华借款纠纷一案中,于贵身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于贵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贵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于贵身负担。审判长  杨新辉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王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