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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刘林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刘林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8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10层。负责人卢洪波,职务负责人。被告刘林本,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刘林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代理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