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诉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若方与董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若方,董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诉保字第001号申请人刘若方,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现安,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若方与被申请人董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若方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现安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若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现安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