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品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品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51号申请人:中山市品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品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5889935、25889936的普通支票2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泰丰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品日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0元、45000元,收款人栏均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颜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