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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启厚诉曾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厚,曾官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14号原告:王启厚。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官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厚诉被告曾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市×区×街5号3栋-2层261号车位、与唐金兰按份共有的位于×市×区×街5号2栋2单元15层1503号住房被告曾官福所有的权属部分房屋以及位于×市×区二环路北二段43号3栋4单元4楼38号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王桢、雷鹰、王洪汇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市×区×街道39号1栋1单元16层60号住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曾官福所有的位于×市×区×街5号3栋-2层261号车位、与唐金兰按份共有的位于×市×区×街5号2栋2单元15层1503号被告曾官福所有的权属部分房屋以及位于×市×区二环路北二段43号3栋4单元4楼38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曾官福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出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