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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都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和德源镇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都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杨万明。2013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万明的起诉状,起诉人杨万明以被告德源镇人民政府以欺诈方式与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为由,请求撤销2010年9月14日被告德源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万明的诉请系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杨万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万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家平审 判 员  杨 刚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