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邓某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蔡某某,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富。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