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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执字第006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萍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萍,赵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执字第00631-2号申请执行人赵萍。被执行人赵伟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15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伟明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