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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劳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青欣等与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进,陈爱云,潘青欣,史家乐,史某某,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劳初字第34号原告史进,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爱云,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潘青欣,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史家乐,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史某某,女,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司建设,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汽车站南100米。法定代理人万荣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振杰,男,该公司法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青欣等与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青欣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青欣、史进、陈爱云、史家乐、史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国强审 判 员  杨书水人民陪审员  陈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