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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邓恒跃与刘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恒跃,刘渝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46号原告邓恒跃,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超,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榆添,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渝生,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亮,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健,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恒跃与被告刘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了诉讼费。审理中,发现本案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邓恒跃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足额补交,则按撤诉处理。现原告邓恒跃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4960元,予以退还原告邓恒跃。审 判 长  雷春岚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彬 来源:百度“”